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中列明,離職時需要賠償培訓費,這合理嗎?
關于“服務期”,這些事要了解哦!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因此,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
約定服務期及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注意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
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本期編輯: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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