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滿足哪些要求?什么情況下,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
如果你也對這些問題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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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班條件和時長
勞動者
王女士
我聽說下個月廠子訂單多,要安排我們加班,這加班合理嗎?時長怎么算呀?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加班條件和加班時間需滿足一定的要求。
人社
工作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文件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滿足:
(1)出于“生產經營需要”,指來料加工、商業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等情況;
(2)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關于加班時間,應滿足:
(1)每周應保證勞動者至少休息1天(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
(2)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不得拒絕加班的情況
人事經理
李先生
什么情況下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能拒絕呢?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換言之,勞動者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是,根據有關規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
人社
工作人員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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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編輯丨顏珺